1)潔淨室的頂棚和壁板(包括夾芯材料)應為不燃燒體,且不得采用有機複合材料。頂棚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.4h,疏散走道頂棚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 1.0h。
2)在一個防火區內的綜合性廠房,其潔淨生產與一般生產區域之間應設置非燃燒體隔牆封閉到頂。隔牆及其相應頂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小時,隔牆上的門窗耐火極限不應低於 0.6h。穿過隔牆或頂板的管線周圍空隙應采用非燃燒材料緊密填塞。
3)技術豎井井壁應為非燃燒體,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h。井壁上檢查門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.6h;豎井內在各層或間隔一層樓板處,應采用相當於樓板耐火極限的非燃燒體作水平防火分隔;穿過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線周圍空隙,應采用非燃燒材料緊密填塞。
4)潔淨廠房的地麵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》( GB 222—1995)的規定,裝修材料的煙密度等級不應大於 50,材料的煙密度等級實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築材料燃燒或分解的煙密度試驗方法》(GB/T8627—2007)的有關規定。